國立空中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
教育部 79.11.28.台(79)訓字第 59043 號函備查
87.03.20 本校86 學年度第2 次學生輔導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87.05.22.台(87)社字第 87048524 號函修正備查
90.02.06 本校89 學年度第 4 次學生輔導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0.09.25 本校90 學年度第 1 次學生輔導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1.06.18 本校90 學年度第 4 次學生輔導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1.09.11 本校91 學年度第 1 次學生輔導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2.10.21 本校92 學年度第 1 次學生輔導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3.02.27 本校92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5.04.25 本校94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10.25 本校100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6.26 本校100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4.21 本校103 學年度第 2 次學生輔導委員會會議通過修正第 1、3、5、8 條條文
104.06.16 本校103 學年度第 5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12.27 本校105 學年度第 1 次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修正第 5 條條文 106.04.28 本校105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6.19 本校107 學年度第 2 次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修正第 2、3、4、7 條條文
108.10.29 本校108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2、3、4、7 條條文 112.12.20 本校112 學年度第 2 次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修正第 1、4、5 條條文
113.03.25 本校112 學年度第 3 次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修正第 3 條條文 113.04.23 本校112 學年度第 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協助新生認識學校、提高學習效果,並建立歸屬感,以完成成人進修教育,特依據教 師法第三十二條及國立空中大學專任教師教學工作時數計算要點,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每學期依據新生人數,於各學習指導中心設置導師若干名,成立導師班。 各學習指導中心每三十至五十名新生分配一名導師為原則,各中心得視當學期實際情況,酌 予調整導師班人數。
第三條 本校專任教師兼任各中心主任、組長,均應擔任導師。但他校教師兼任各中心主任、組長, 得選擇擔任本校導師職務。各學習指導中心得聘請本校兼任面授教師及奉派擔任督導中心業 務之本校退休教師擔任導師。 學生事務處於每學期開學前,就本校講師以上專任教師,協調各學習指導中心及學系科,推 薦所需導師人選,併前一、二項願意擔任導師職務者,簽請校長核准後,由人事室發聘,聘 期為一學期(十八週)。
第四條 本校專任教師(含他校教師兼任各中心主任、組長)擔任導師得由以下兩種方式擇一進行輔導 學生: 一、每週應排定二小時固定導師時間,於本校指定之地點,進行輔導工作,學生得以電話聯 繫或面談方式與導師洽詢事務。 二、每週無固定導師時間,中心或導師得設立導師班多元通訊軟體社群,或透過學校數位學 習平台等方式進行輔導,學生得以電話聯繫、面談或其他通訊軟體等多元方式與導師洽 詢事務。 本校兼任面授教師擔任導師每週無固定導師時間,依實際情況不定時、不定點輔導學生。
第五條 本校各學習指導中心導師職責及工作內容如下: 一、協助學生建立自我導向學習能力,並輔導其有關生活、課業及其他相關事宜。 二、輔導學生續讀,減少學生輟學率。 三、協助並主動關心身心障礙學生學習狀況。 四、轉介情況特殊同學予各中心輔導諮商教師予與關懷輔導或提交相關單位研商解決。 五、記載「導師工作紀錄冊」,並於規定期限送交學生事務處留存。 六、出席所屬學習指導中心辦理之「新生開學典禮暨始業輔導」。 七、出席導師知能研習、導師會議及其他相關會議。
第六條 本校導師除經政府發布放假日及專案簽准之特殊情況外,所有假別皆需辦理調補工作時數。
第七條 本校專任導師工作每週折抵教學工作時數二小時,依工作期間計算。兼任導師每學期支領導 師輔導工作費三千元整。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