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空中大學課業輔導實施辦法
90.02.06八十九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90.12.28 九十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93.06.18 九十二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1.16 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2.22 一百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6.05 一百零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4.24 一百零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10.30 一百零七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促進教師提供輔助教學,提升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課業輔導(以下稱課輔),以網路方式實施,採非定點非定時方式為之。
第三條 本校專任教師得依學術專長及各該學期開課情形,經所屬學系徵詢及協調後優先 擔任課輔。如有需要,學系得經本校教師評審程序聘請兼任教師擔任課輔。
第四條 專任教師擔任課輔,上下學期每科目每人每學期 36 節,每節以1小時計,每學期以 2科目為限;暑期每科目每人18節,每節以1小時計,以1科目為限。 兼任教師擔任課輔,上下學期每科目每人每學期1學分課程以6小時計、2學分課程以 12小時計、3學分課程以18小時計,每學期以2科目為限;暑期每科目每人以9小時計, 以1科目為限。
第五條 教師進行課輔,所需之各項行政支援及教學資源,由教務處協調各學系及相關單 位協助之。
第六條 教務處應定期彙整提供教師實施課輔紀錄給各學系,作為課輔實施績效參考。
第七條 教師擔任進行課輔之規劃、駐版及績效評量,由所屬學系負責。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