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空中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要點
101.11.20 本系 101學年度上學期第 2 次系教評會議通過
102.01.08 本校 101學年度上學期第 2 次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102.09.10 本系 102學年度上學期第 1 次系教評會議通過
102.10.25 本校 102學年度上學期第 1 次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104.03.17 本系 103學年度下學期第 1 次系教評會議通過
104.03.31 本校 103學年度下學期第 1 次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105.05.31 本系 104學年度下學期第 3 次系教評會議通過
105.06.14 本校 104學年度下學期第 2 次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105.12.30 本系 105學年度上學期第 2 次系教評會議通過
106.01.06 本校 105學年度上學期第 2 次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107.9.11本系107學年度上學期第 1 次系教評會議通過
107.10.16本校107學年度上學期第 2 次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108.9.17本系108學年度上學期第 2 次系教評會議通過
108.10.15本校108學年度上學期第 1 次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一、國立空中大學(以下稱本校)共行政學系(以下稱本系)為辦理教師之聘任及升等,依據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系專任教師新聘依下列規定「本要點(二)、(三)、(四)、(五)、(六)款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訂定」:
(一)本系擬聘專任教師應具備博士學位。
(二)本系應以系、校中長期發展所需師資專長領域,新聘教師。徵聘教師經本系提出需求名額、資格條件,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審議。
(三)擬聘教師已持有擬聘等級合格教師證書者,依程序提校教評會通過後辦理聘任;未具擬聘等級合格教師證書者,系於提校教評會審議聘任前,應先辦理擬聘等級教師資格審查,並通過外審。
(四)未具擬聘等級合格教師證書者,檢具學歷證件及專門著作:由各系(所)教評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初審通過,必要時並得增聘校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為系教評會委員,擬出相關研究領域之專家學者十人以上,簽請校教評會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會同人事室隨機抽定徵詢名單,由系(所)依序徵詢五位學者專家同意並送審查。審查結果五人中有四人審查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為通過,提校教評會複審通過後,報請教育部審定。
(五)新聘專任教師資格審查不計列其教學服務成績。
(六)專任教師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但初聘起始日為二月一日者,初聘為半年。新聘專任教師應擔任行政服務工作二年以上。
三、本系教師聘任後,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系主任應指派專人就評鑑未通過教師在教學、研究及服務方面之進展進行輔導,並作成書面紀錄。
教師評鑑未獲通過者,於接受輔導期間應給予以下處分:
(一)不予晉薪、升等。
(二)不得於校外兼職、兼課。
(三)不得申請休假研究。
(四)不得借調。
本系專任教師經再評鑑仍未通過者,不予續聘。
五、本系專任教師依本校專任教師聘約第四點第七款前段逾期未升等者,各級教評會得視情節就下列措施擇定處置,自次學年起實施:
(一)不予續聘。
(二)不得晉薪。
(三)不得兼任校內行政職務。
(四)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
(五)不得在校外兼職兼課。
(六)不得休假研究。
(七)不得出國講學。
(八)不得申請留職停薪出國研究或進修。
(九)應參加校內外教師教學、研究培訓。
(十)應參與其他有助於教學、研究之活動並提供時數證明。
(十一)其他適當之處置。
系主任應指派專人就逾期未升等教師在教學及研究方面之進展進行輔導,並作成書面紀錄。
專任教師逾期未升等,經續聘輔導二年期滿仍未升等者,不予續聘。
六、教師升等類型分為學術研究型及教學實務型,其中教學實務型升等之相關規範依本校「專任教師教學實務型升等要點」辦理。
本系專任教師提請升等,須合於下列規定:
(一)講師升等助理教授者,須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或具碩士以上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教學及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
(二)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者,須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或具博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教學及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
(三)副教授升等教授者,須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或具博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教學及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生效前已取得講師證書且繼續任教未中斷之專任教師,得申請依修正生效前原升等辦法之規定,送審較高等級教師資格。
七、前點所稱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送審。(二)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摘要,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得以英文摘要代之;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本系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三)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曾為代表作送審者,不得再作升等時之代表作。
(四)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送審人曾於境外擔任 專任教師之年資,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其送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得予併計。
(五)代表著作係數人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之合著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
(六)本次送審代表著作與前次送審代表著作內容近似者,送審時,應檢附前次送審代表著作及本次著作異同對照(七)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八)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九)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十)代表作應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十一)代表作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通過者,應依規定公開出版發行。但涉及機密、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經本校教評會認定者,得不予公開出版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
送審人經審查通過之專門著作、學位論文、作品、技術報告或成就證明無前項不得公開情形者,應於本校圖書館公開、保管。
八、本系專任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升等:
(一)教師向系教評會提出申請送審之當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
(二)全部時間借調其他機關服務者。
(三)服務年資及授課時數等事項,不符合有關法令規定者。
專任教師借調他校三年以上者,得經本系系教評會同意,由借調學校送審。
九、專任教師申請升等年資計算標準:
(一)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不予計算。
(二)請假離校一次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其離校年資不予計算。
(三)受聘本校前在國內公私立大學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擔任同級專任教師之連續年資得予採計,但此項年資不得超過二年。
(四)依本要點第六點計算年資者,其所稱之研究工作,為中央研究院助研究員或副研究員。
兼任面授教師申請升等之年資折半計算。
經各級教評會通過聘任之推廣教育中心學分班教師,得比照兼任面授教師採計年資。
十、本系送審教師者應繳交之表件:
(一)學位送審:
1.學位證書或同等學歷證書影本。
2.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分為甲式及乙式二種,甲式計二份,乙式計五份,共計七份;送審講師資格者僅送甲式二份)
3.學位論文及個人其他學術、專業成績證明文件或資料一式五份。
4.以國外學歷送審者,另應繳交下列文件:
(1)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校學位證書、歷年成績單影本。
(2)國外修業情形一覽表。
(3)個人出入境紀錄(如由學校統一作業,應附個人同意書,同意由學校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證)
(4)本系辦理查證國外學歷,得要求繳交其他相關證件(如學校簡介、行事曆等) 。
5.學位證書、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單應隨附正本,經受理之學習指導中心查驗無誤後,於影上加蓋與正本核符章。
(二)著作或技術報告送審:
1.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分為甲式及乙式二種,甲式計二份,乙式計六份,共計八份)。
2.送審著作或技術報告一式六份,並擇定代表作及參考作。
3.涉及個人資訊者(如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個人學經歷證明文件等)應與送審著作或技術報告分別裝訂成冊。
4.代表作如係二人以上合著者,應加送合著人證明一式六份;以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應檢具該刊物出具之接受證明。
5.本次送審代表作與前次送審代表作內容相近者,應檢附前次送審代表作及本次著作異同對照。
6.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六條之一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其其最高學歷未經審定時,仍應依前款學位送審規定繳交有關文件。
7.相關服務年資及成績證明文件(本校聘書及學習指導中心服務考評) 。
8.現職教師證書,應隨附正本,經受理之學習指導中心查驗無誤後,於影本上加蓋與正本核符章。
9.學位證書或同等學歷證書應隨附正本,經受理之學習導中心查驗無誤後,於影本上加蓋與正本核符章。
(三)其他送審繳交表件應注意事項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辦理。
十一、本系專任教師升等之初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教學、服務、研究辦理升等要件審查。(二)系教評會審查教師升等案件不得低階高審且合格審查委員不得少於三人。合格審查委員人數不足時,系教評會應聘請校外相關專業領域相關且合審查資格之教師擔任系教評會委員。申請升等教師不得擔任系 教評會召集人,並依規定應行迴避。
(三)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之計算:
1.各項成績滿分為一百分,及格分數皆七十分;助教升等講師時,得僅就服務成績加以評分。
2.教學考評:申請升等教師如已達基本授課時數,得給予七十分,如低於七十分,應列舉事實說明。
3.服務考評:申請升等教師符合本校聘約之規定,得給予七十分以上,如低於七十分者,應列舉事實說明。
4.研究考評:採積分制,外審門檻及計分標準(如附件第一點及第二點),符合外審門檻者,得給予七十分,如低於七十分者,應列舉事實說明。
十二、本系專任教師申請升等,得隨時配合系教評會、校教評會召開辦理。
十三、本系於每年九月至十一月受理兼任面授教師學位送審申請,經學習指導中心受理後,轉送本系依下列規定辦理初審,並提校教評會複審:
(一)送審教師最近三年內在本校須任教五學期以上,當學期應至少實際任教滿二學分,年齡以不超過六十五歲為限。面授教師服務年齡以 六十五歲為上限。六十五 歲(含)以上不得延聘。
(二)講師資格審查:具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除代表著作(碩士論文文)外,須於送審前五年內在公共行政相關領域具雙審制度之學術期刊以單獨作者身分發表論文一篇以上。
(三)助理教授資格審查:具有博士學位,除代表著作(博士論文)外,須於送審前五年內在公共行政相關領域具雙審制度之學術期刊以單獨作者身分發表論文二篇以上。審查程序同本要點第二點第四款,外審審查經費需由申請升等者自理。
(四)前項需於「空大行政學報」投稿一篇始得受理。(109學年度上學期開始實施)
十四、本系於每年九月至十一月受理兼任面授教師著作升等申請,經學習指導中心受理後,轉送本系依下列規定辦理初審,並提校教評會複審:
(一)送審教師在本校同等級連續任教年資達六年以上,年齡以不超過六十五歲為限。面授教師服務年齡以 六十五歲為上限。六十五歲(含)以上不得延聘。
(二)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之計算:
1.各項成績滿分為一百分,及格分數皆七十分。
2.教學考評:由學習指導中心提供建議並附教學優良之具體事蹟證明,送請學系考評。
3.服務考評:由學習指導中心考評,並附在校服務優良之具體事蹟證明。
4.研究考評:採積分制,由本系依附件第一點及第二點所訂外審門檻及計分標準計算,符合外審門檻者,得給予七十分。
5.前項需於「空大行政學報」投稿一篇始得受理。(109學年度上學期開始實施)
兼任面授教師著作外審費用由送審人自理。
十五、參與本系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之校外學者專家與送審人有下列關係之一者,應予迴避:
(一)擔任送審人之研究指導教授、碩、博士之口試委員。
(二)為送審人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或與送審人曾共同參與相關研究。
(三)與送審人有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四)與送審人為同校系且同時畢業。
(五)曾為送審人畢業學校之教師(指送審人畢業時間十年以內且為同一系所教師)。
(六)曾與送審人同時期在同一學校服務(尤其是同一系所)或同一機構任職(尤其是同一部門)。
(七)與送審人有其他產、官、學合作之關係(如本校創新育成、推廣中心之教師等) 。
十六、經系教評會通過聘任之推廣教育中心學分班教師,得比照本校兼任面授教師申請教師資格審查。
十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所訂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本辦法經系教評會通過,校教評會備查後施行。
附件
一、升等著作送外審之要件
本系專任教師升等著作得否送外審採積分制評定,計分標準如下(本要點係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訂定):
(一)採計積分之著作不以第七點(三)規定為限。
(二)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送審人曾於境外擔任專任教師之年資,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其送審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得予併計。
(三)各升等教師等級著作送外審之門檻:
1.教授須達 30 分。
2.副教授須達 25 分。
3.助理教授須達 20分。
二、升等著作積分計算標準
(一)期刊論文計分標準
等級
|
分數
|
期 刊
|
第一級
|
10
|
SCI、SSCI、A&HCI 期刊
|
第二級
|
8
|
TSSCI、EI、EconLit、THCI Core、科技部優良期刊
|
第三級
|
5
|
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
|
第四級
|
2
|
「具審查制度或赴國外發表之」研討會論文
|
(二)學術專書計分
1.學術專書需通過外部暱名審查機制、已出版公開發行,且符合教育部所訂「專門著作」規定。
2.計分標準
字 數
|
分 數
|
每一冊 18 萬字以上
|
10
|
每一冊 15 萬字以上,未滿 18 萬字
|
8
|
每一冊 10 萬字以上,未滿 15 萬字
|
6
|
10 萬字以下,每少 2 萬字減 1 分
|
1-5
|
(三)著作作者排名加權
1.代表著作須至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代表著作係數人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證明之。
2.計分標準
作者排名
|
作者排名加權
|
單一作者
|
1.2
|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
1
|
第二作者
|
0.6
|
第三作者以後
|
0.4
|
三、升等著作外審審查之評分佔比
升等級別
|
代表著作
|
參考著作
|
教授
|
60%
|
40%
|
副教授
|
65%
|
35%
|
助理教授
|
70%
|
30%
|
四、升等著作外審審查通過標準
升等級別
|
低於下列分數
為不通過
|
通過人數
|
教授
|
80
|
6 過 4
|
副教授
|
75
|
6 過 4
|
助理教授
|
70
|
6 過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