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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銓制度各章內容更新
第三章 人事機構
110年1月20日人事總處組織法修正第1條文字,原條文僅剩下「行政院為辦理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特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原第2項「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監督」文字遭到刪除。因此,在該法修改前,人事總處一樣具有雙重隸屬(監督)的情形。因為人事總處一方面隸屬於行政院,另一方面其「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監督」,所以考試院對人事總處也有監督指揮之權(僅考銓業務部分)。不過,因第1條第2項「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監督」的文字已遭刪除。所以人事總處的雙重隸屬(監督)情形已不復見。
課本第66頁有關「人事總處的組織架構及其執掌」及67頁有關「人事行政的雙重隸屬(監督)體制與人事一條鞭」文字內容,請配合上開說明修正。
第四章 公務人員考試制度
課本第87頁「三、監試」,因監試法已於110年4月28日廢止,監試委員從此無須擔任監試工作,故課本內容修改如次:
「在110年4月28日監試法廢止以前,原監試法第 1 條規定,凡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之考試,應咨請監察院派監察委員監試。凡考試院派員或委託有關機關辦理之考試,得由監察機關就地派員監試。監試時如發現有舞弊情事者,應由監試人員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監試人員監試時,如發現有潛通關節,改換試卷或其他舞弊情事者,應由監試人員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之。嗣為因應監試法之廢止,考試院已表示未來國家考試可運用資訊安全管理機制取代人力監督。至原由監試委員簽署封緘彌封姓名冊及電腦化測驗試題光碟,檢視試題原題封緘完整等仍需由人力監督事項,亦將由主持考試的典試委員長辦理。」
另請注意課本第117頁「柒、監察委員應否擔任監試工作之爭議」,亦請配合法規內容自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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