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空中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專案教師續聘評鑑實施要點
110 年 12 月 21 日 110 學年度上學期第 2 次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11 年 1 月 12 日 110 學年度上學期第 2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12 年 5 月 22 日 111 學年度下學期第 2 次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12 年 6 月 20 日 111 學年度下學期第 2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一、國立空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公共行政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考評專案教師於聘約期間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之績效,以作為續聘與否之標準,特依「國立空中大學校務基金進用專案教師及研究人員實施要點」之相關規定,訂定「國立空中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專案教師續聘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二、凡本系進用之專案教師,均應依本要點辦理續聘評鑑,並應於聘約屆滿前三個月向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提出續聘評鑑申請。
三、本系專案教師續聘評鑑之循序審查程序如下:
(一)自評:受評教師應依本要點填具表件並提供聘期內完整佐證資料。系辦公室依據受評教師填具表件及聘期內完整佐證資料進行查核,並依據本要點第五點規定之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等三個面向之配分佔比計算各面向之得分,各面向實際得分超過該項目得分上限者,以該面向得分上限為最後實得分數。各面向最後實得分數之加總為自評總分。
(二)系評:系教評會依本要點之考評標準,審查受評鑑專案教師提送自評結果與所提供資料。系教評會應就受評教師自評結果及其所提佐證資料,依據本要點之考評標準規定,依循下列程序進行審查:
1、系評階段需有系教評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系教評會委員因故迴避者,不計入應出席人數。
2、系教評會依據系辦公室查核結果,應確實審查受評教師之自評各面向實得分數以及自評總分。
3、依據本要點第四點所定「國立空中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專案教師評鑑項目及配分表」進行評分時,其中由受評教師舉證之加分事項(審查項目1-16、2-7、3-10),或由系主任填具之加減分事項(審查項目1-17、2-8、3-12),均列舉出具體事由並檢附佐證資料供系教評會決議。
4、系教評會就採認事項應依本要點之附件所列標準,就各事項提出加減分數之建議進行查核與討論,並作成系評總分。系評總分未達80分者,系教評會應通知
受評教師於7日內,就系評結果提出書面答辯說明(書面格式不拘)。受評教師逾期未提出書面答辯者,逕以系評結果提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核定。
5、系教評會於收到受評教師之書面答辯說明後7日內,應召開系教評會進行複審,必要時得邀請受評教師及本評鑑之利害關係人到場說明。受評教師亦得主動請求到場說明,但不得因此延誤開會期日。
6、系主任得就受評教師評鑑項目自行迴避,受評教師亦得聲請系主任迴避,但應經系教評會同意。
7、系教評會依據複審採認增減分事項重新計算系評總分,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通過系評總分。
(三)校評:本系系評結果併同續聘與否之決議,提送校教評會核定。
四、本系專案教師之評鑑內容應綜合教師聘期內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三種面向內之指標,各項目配分比重及評分標準,應依「國立空中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專案教師評鑑項目及配分表」(附件 1)為之。
五、本系專案教師應就下列評鑑項目各項比重作為該次評鑑主要標準,加總後應為 100%。
(一)教學面向:佔比為 50%,得分上限為 50。
(二)研究面向:佔比可為 20%或 30%,得分上限為 20 或 30。(三)服務與輔導面向:佔比可為 20%或 30%,得分上限為 20 或 30。
六、專案教師評鑑滿分為 100 分,需達 80 分以上始為通過;未達 80 分或無故未依規定受評者,應不予續聘。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或本系教評會決議辦理之。
八、本要點經本系教評會通過,報請校教評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