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空中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98.10.12本系98學年度上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98.10.16本校98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12.22本系109學年度上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1.12 109學年度上學期第2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10.04.27本校109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12.21本系110學年度上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01.12本校110學年度上學期第2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1.04.26本校110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一、 本要點依國立空中大學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訂定之。
二、 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系主任及所有副教授以上教師組成之。
三、 本會由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
如評審事項因系級主管迴避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四、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教師新聘資格、等級及聘期之審議。
(二)教師學年度續聘、晉薪之審議。
(三)教師升等、改聘及評鑑之審議。
(四)教師不續聘、停聘、解聘及資遣之審議。
(五)講座教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名譽教授致聘之審議。
(六)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之審議。
(七)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及休假研究之審議。
(八)其他依法令應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五、 本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六、 本會審議之案件,除違反政府法令及本校規章者應不予審議外,其審議方式如下:
(一)教師升等審議事項: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暨本系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教師新聘、不續聘、停聘、解聘等審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通過。
(三)其他審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為通過。
(四)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七、 本會委員視案件性質有迴避事由時,依本校「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規定辦理。
八、教師奉准借調、留職停薪進修研究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教師奉准帶職帶薪全時進修達一學期以上者,得不列入本會應出席委員名單。
九、 本會決議事項,經本學系系務會議通過後,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十、 本要點經本學系系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教評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