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空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
83.1.12 台(83)審 001781 號修正
87.12.29 本校 87 學年度上學期第 4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修正
91.3.19 本校 90 學年度下學期第 1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修正第 11 條
94.1.18 本校 93 學年度上學期第 4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修正(第 11 條除外)
94.6.17 本校 93 學年度下學期第 2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修正第 11 條
96.12.28 本校 96 學年度上學期第 2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修正第 2、3、4、8、9、10、14、15 條
97.11.18 本校 97 學年度上學期第 1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修正第 8、15 條
100.4.22 本校 99 學年度下學期第 2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修正第 2、3、5、6、8、9、14、15、17、18 條
101.6.15 本校 100 學年度下學期第 2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修正第 10 條
105.4.15 本校 104 學年度下學期第 1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修正
105.6.14 本校 104 學年度下學期第 2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修正附件第 2 點
106.6.27 本校 105 學年度下學期第 2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修正第 2、4、6、7、8、10、11 條及附件第 1、2、3 點
108.1.4 本校 107 學年度上學期第 3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 修正
108.3.26 本校 107 學年度下學期第 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 修正第 4 條
108.6.25 本校 107 學年度下學期第 3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 修正第 10 條
109.3.24 本校 108 學年度下學期第 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 修正第 14 條及新增附件第 5 點
第 一 條 本校為辦理教師之聘任及升等,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專任教師新聘依下列規定:
一、各系(所)應以系(所)、校中長期發展所需師資專長領域,新聘教師。
徵聘教師之需求名額、資格條件,系(所)應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審議。
二、擬聘教師已持有擬聘等級合格教師證書者,系(所)依程序提校教評會通過後辦理聘任;
未具擬聘等級合格教師證書者,系(所)於提校教評會審議聘任前,
應先辦理擬聘等級教師資格審查,並通過外審。
三、未具擬聘等級合格教師證書者,檢具學歷證件及專門著作,由各系(所)教評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初審通過,
必要時並得增聘校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為系教評會委員,擬出相關研究領域之專家學者十人以上,
簽請校教評會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會同人事室隨機抽定徵詢名單,由系(所)依序徵詢五位學者專家同意並送審查。
審查結果五人中有四人審查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為通過,提校教評會複審通過後,報請教育部審定。
擬聘專任教師外審費用由本校支應。
四、新聘專任教師資格審查不計列其教學服務成績。
五、專任教師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但初聘起始日為二月一日者,初聘為半年。
新聘專任教師應擔任行政服務工作二年以上。
第 三 條 教師聘任後,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 四 條 系級主管應指派專人就評鑑未通過教師在教學、研究及服務方面之進展進行輔導,並作成書面紀錄。
教師評鑑未獲通過者,於接受輔導期間應給予以下處分:
一、不予晉薪、升等。
二、不得於校外兼職、兼課。
三、不得申請休假研究。
四、不得借調。
專任教師經再評鑑仍未通過者,不予續聘。
第 五 條 專任教師依本校專任教師聘約第四點第七款前段逾期未升等者,各級教評會得視情節就下列措施擇定處置,自次學年起實施:
一、不予續聘。
二、不得晉薪。
三、不得兼任校內行政職務。
四、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
五、不得在校外兼職兼課。
六、不得休假研究。
七、不得出國講學。
八、不得申請留職停薪出國研究或進修。
九、應參加校內外教師教學、研究培訓。
十、應參與其他有助於教學、研究之活動並提供時數證明。
十一、其他適當之處置。
系級主管應指派專人就逾期未升等教師在教學及研究方面之進展進行輔導,並作成書面紀錄。
專任教師逾期未升等,經續聘輔導二年期滿仍未升等者,不予續聘。
第 六 條 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應經系、校二級制程序。本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教育部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 七 條 本校教師升等類型分為學術研究型及教學實務型,其中教學實務型升等之相關規範另訂之。
本校教師提請升等,須合於下列規定:
一、講師升等助理教授者,須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或具碩士以上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
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教學及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
二、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者,須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或具博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
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教學及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
三、副教授升等教授者,須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或具博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教學及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生效前已取得講師證書且繼續任教未中斷之專任教師,
得申請依修正生效前原升等辦法之規定,送審較高等級教師資格。
第 八 條 前條所稱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送審。
二、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摘要,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得以英文摘要代之;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
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學校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三、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
曾為代表作送審者,不得再作升等時之代表作。
四、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送審人曾於境外擔任專任教師之年資,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
其送審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得予併計。
五、代表作係數人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作送審之權利。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
六、本次送審代表作與前次送審代表作內容近似者,送審時,應檢附前次送審代表作及本次著作異同對照。
七、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八、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九、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
十、代表作應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十一、代表作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
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通過者,應依規定公開出版發行。但涉及機密、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
經校教評會認定者,得不予公開出版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
送審人經審查通過之專門著作、學位論文、作品、技術報告或成就證明無前項不得公開情形者,應於本校圖書館公開、保管。
第 九 條 專任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升等:
一、教師向學校最低一級教評會提出申請送審之當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
二、全部時間借調其他機關服務者。
三、服務年資及授課時數等事項,不符合有關法令規定者。
專任教師借調他校滿三年以上者,得經本校教評會同意,由借調學校送審。
第 十 條 專任教師申請升等年資計算標準:
一、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不予計算。
二、請假離校一次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其離校年資不予計算。
三、受聘本校前在國內公私立大學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擔任同級專任教師之連續年資得予採計,但此項年資不得超過二年。
四、依本辦法第七條計算年資者,其所稱之研究工作,為中央研究院助研究員或副研究員。
兼任面授教師申請升等之年資折半計算。
經各級教評會通過聘任之推廣教育中心學分班教師,得比照兼任面授教師採計年資。
第 十一 條 送審教師資格者應繳交之表件:
一、學位送審: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送審講師及助理教授資格者,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學位證書或同等學歷證書影本。
(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分為甲式及乙式二種,甲式計二份,乙式計五份,共計七份;送審講師資格者僅送甲式二份)。
(三)學位論文及個人其他學術、專業成績證明文件或資料一式五份。
(四)以國外學歷送審者,另應繳交下列文件:
1、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校學位證書、歷年成績單影本。
2、國外修業情形一覽表。
3、個人出入境紀錄(如由學校統一作業,應附個人同意書,同意由學校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證)。
4、各校辦理查證國外學歷,得要求繳交其他相關證件(如學校簡介、行事曆等)。
(五)學位證書、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單應隨附正本,經受理之學習指導中心查驗無誤後,於影本上加蓋與正本核符章。
二、著作或技術報告送審: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六條之一第二款至第四款,
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送審者,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分為甲式及乙式二種,甲式計二份,乙式計六份,共計八份)。
(二)送審著作或技術報告一式六份,並擇定代表作及參考作。
(三)涉及個人資訊者(如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個人學經歷證明文件等)應與送審著作或技術報告分別裝訂成冊。
(四)代表作如係二人以上合著者,應加送合著人證明一式六份;以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
應檢具該刊物出具之接受證明。
(五)本次送審代表作與前次送審代表作內容相近者,應檢附前次送審代表作及本次著作異同對照。
(六)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六條之一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一款,
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其最高學歷未經審定時,仍應依前款學位送審規定繳交有關文件。
(七)相關服務年資及成績證明文件(本校聘書及學習指導中心服務考評)。
(八)現職教師證書,應隨附正本,經受理之學習指導中心查驗無誤後,於影本上加蓋與正本核符章。
(九)學位證書或同等學歷證書應隨附正本,經受理之學習指導中心查驗無誤後,於影本上加蓋與正本核符章。
三、其他送審繳交表件應注意事項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辦理。
第 十二 條 本校教師送審教師資格之初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系教評會就送審教師之教學、服務、研究辦理要件審查。
二、系教評會審查案件不得低階高審且合格審查委員不得少於三人。合格審查委員人數不足時,應聘請校外相關專業領域
且合審查資格之教師擔任系教評會委員。申請升等教師不得擔任系教評會召集人,並依規定應行迴避。
第 十三 條 專任教師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之計算:
一、各項成績滿分為一百分,及格分數皆七十分。
二、教學考評:申請升等教師如已達基本授課時數,得給予七十分,如低於七十分,應列舉事實說明。
三、服務考評:申請升等教師符合本校聘約之規定,得給予七十分以上,如低於七十分者,應列舉事實說明。
四、研究考評:採積分制,外審門檻及計分標準(如附件第一點及第二點),符合外審門檻者,得給予七十分,
如低於七十分者,應列舉事實說明。
第 十四 條 本校教師送審教師資格之複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校教評會就系教評會所提送審案辦理審查。
二、學位論文、著作或技術報告外審採一級審:
(一)申請副教授級以上資格教師,由校教評會依本校教師升等工作小組作業流程要點組成升等工作小組辦理。
前開要點另定之,經本校教評會通過後實施。
(二)申請助理教授級以下教師,由校教評會授權系教評會依第二條第三款程序辦理。
三、各教師級別之代表作及參考作外審評分佔比,依附件第三點規定。
四、各申請教師級別外審通過標準,依附件第四點規定。
五、外審結果不論通過與否均應送校教評會審議。審議通過者送請教育部審定。
六、校教評會有關教師送審案之議決方式,應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
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辦理,簽到人數(含空白及廢票)應計算在參加表決者之總數內,投票單範本如附件第五點。
上述議決應參酌送審教師教學、服務成果為綜合評量後,依審議程序始得作成不予通過之評量決定。
符合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之講師取得博士學位且教學、服務、研究成績評定及格者,其學位論文、著作或技術報告外審程序,
依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辦理。
第 十五 條 專任教師送審教師資格得隨時配合各級教評會召開辦理。
第 十六 條 經校教評會複審未通過之教師,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校教評會提起復議。
復議時,應請未通過之教師列席說明,再以不記名方式表決,如經校教評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通過,
得變更原決議,再送外審,復議以一次為限。
第 十七 條 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教師資格之教師,於報奉教育部審定合格後始得改聘,其生效日期依核定起資日期為準。
第 十八 條 本校於每年九月至十一月受理兼任面授教師學位送審申請,經學習指導中心受理後,
轉送所屬學系依下列規定辦理初審,並提校教評會複審:
一、送審教師最近三年內在本校須任教五學期以上,當學期應至少實際任教滿二學分,年齡以不超過六十五歲為限。
二、送審講師資格:送審教師須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於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發表一篇以上文章。
各學系有更嚴格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送審助理教授資格:送審教師須具有博士學位,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且於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發表二篇以上文章。
各學系有更嚴格規定者,從其規定。專門著作須辦理外審,審查程序同第二條三款,專門著作外審費用由送審人自理。
第 十九 條 本校於每年九月至十一月受理兼任面授教師著作升等,經學習指導中心受理後,轉送所屬學系依下列規定辦理初審,並提校教評會複審:
一、教師資格送審以報教育部審定時年齡未屆滿六十五歲為限。
二、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之計算:
(一)各項成績滿分為一百分,及格分數皆七十分。
(二)教學考評:由學習指導中心提供建議並附教學優良之具體事蹟證明,送請學系考評。
(三)服務考評:由學習指導中心考評,並附在校服務優良之具體事蹟證明。
(四)研究考評:採積分制,由學系依附件第一點及第二點所訂外審門檻及計分標準計算,符合外審門檻者,得給予七十分。
各學系有更嚴格規定者,從其規定。兼任面授教師著作外審費用由送審人自理。
第 二十 條 參與本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之校外學者專家與送審人有下列關係之一者,應予迴避:
一、曾擔任送審人之研究指導教授、碩、博士之口試委員。
二、為送審人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或與送審人曾共同參與相關研究。
三、與送審人有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四、與送審人為同校系且同時期畢業。
五、曾為送審人畢業學校之教師(指送審人畢業時間十年以內,且為同一系所教師)。
六、曾與送審人同時期在同一學校服務(尤其是同一系所)或同一機構任職(尤其是同一部門)。
七、與送審人有其他產、官、學合作之關係(如本校創新育成、推廣中心之教師等)。
第 二十一 條 研究人員之聘任升等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比照專任教師辦理:
一、初審審查程序由研究發展處比照系教評會權責組成評審委員會辦理。
二、教學考評不計。
三、服務考評:由研究發展處依該升等研究人員承辦本校行政工作及研究計畫之成果評定。
第 二十二 條 經系、校教評會通過聘任之推廣教育中心學分班教師,得比照本校兼任面授教師申請教師資格審查。
第 二十三 條 依據「國立空中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約聘教師及研究人員實施要點」進用之教師及研究人員之教師資格審查,比照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辦理。
第 二十四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所訂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相關規定辦理。
第 二十五 條 本辦法經校教評會通過後施行。
附件
一、升等著作送外審之要件
本系專任教師升等著作得否送外審採積分制評定,計分標準如下(本要點係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訂定):
(一)採計積分之著作不以第七點(三)規定為限。
(二)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送審人曾於境外擔任專任教師之年資,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
其送審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得予併計。
(三)各升等教師等級著作送外審之門檻:
1.教授須達 30 分。
2.副教授須達 25 分。
3.助理教授須達 20分。
二、升等著作積分計算標準
(一)期刊論文計分標準
等級
|
分數
|
期 刊
|
第一級
|
10
|
SCI、SSCI、A&HCI 期刊
|
第二級
|
8
|
TSSCI、EI、EconLit、THCI Core、科技部優良期刊
|
第三級
|
5
|
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
|
第四級
|
2
|
「具審查制度或赴國外發表之」研討會論文
|
(二)學術專書計分
1.學術專書需通過外部暱名審查機制、已出版公開發行,且符合教育部所訂「專門著作」規定。
2.計分標準
字 數
|
分 數
|
每一冊 18 萬字以上
|
10
|
每一冊 15 萬字以上,未滿 18 萬字
|
8
|
每一冊 10 萬字以上,未滿 15 萬字
|
6
|
10 萬字以下,每少 2 萬字減 1 分
|
1-5
|
(三)著作作者排名加權
1.代表著作須至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代表著作係數人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證明之。
2.計分標準
作者排名
|
作者排名加權
|
單一作者
|
1.2
|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
1
|
第二作者
|
0.6
|
第三作者以後
|
0.4
|
三、升等著作外審審查之評分佔比
升等級別
|
代表著作
|
參考著作
|
教授
|
60%
|
40%
|
副教授
|
65%
|
35%
|
助理教授
|
70%
|
30%
|
四、升等著作外審審查通過標準
升等級別
|
低於下列分數
為不通過
|
通過人數
|
教授
|
80
|
6 過 4
|
副教授
|
75
|
6 過 4
|
助理教授
|
70
|
6 過 4
|
五、投票單範本
國立空中大學 000 學年度 0 學期第 0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
對○○學系專任教師
○○○老師升等○○(擬升等級)案辦理複審
行使同意權票
同意 |
不同意 |
|
請勾選理由(可複選):
□ 教學表現不力
□ 服務成果不佳
□ 綜合表現不良
|
000年00月0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