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等急難救助資源及其申請機制
為協助因一時急難事故致經濟陷困之弱勢民眾,能獲得及時救助,急難紓困實施方案申請機制及資源詳附件檔案或至衛生福利部-急難救助網頁(另開視窗)查詢,如有申請需求及相關問題,請逕洽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鄉鎮區市公所或1957福利諮詢專線。
急難救助作業流程(另開視窗):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建檔日期:110-12-08更新時間:111-09-08)
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1.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4.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