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空中大學花蓮學習指導中心社會服務工作社組織章程
七十八年五月一日訂定
第一章 宗旨及名稱
第一條:基於以博愛精神服務社會,並求驗證同學在校所學,宣導心理衛生教育、促進社會和諧,特成立國立空中大學花蓮學指導中心社會服務工作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章 社員
第二條:凡本中心全、選修生及面授老師、校友、工作人員均得參加為本社社員。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社員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各項社會服務工作之權利。
第四條:社員有遵守本社規章、繳納會費及服從決議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及職掌
第五條:本社最高權利機關為社員大會。
第六條:本社為推行社務設置行政工作幹部,其職稱及名額如次,並由社員大會推選之。
一、社長、副社長各一人。
二、總務組組長一人,下設出納、會計各一名。
三、輔導組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幹事若干人。
四、服務組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幹事若干人。
第七條:各行政幹部職掌如下:
一、社長:統籌並推展各項服務活動,與中心及外界協調整合服務功能之發揮。
二、副社長:襄助社長推展各項活動。
三、各組組長、副組長及幹事就各組賦予之任務,主動合作推展各項活動,以求發揮活動功能。
第八條:本社為充實工作經驗,增強服務功能,得經常舉辦各項活動諮商輔導專業講習,由社長、副社長統籌辦理。
第九條:本社為吸收服務經驗,徵求社會人士贊助,得經社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中心同意後,聘請社會熱心人士為榮譽顧問。
第五章 選舉及改選
第十條:本社工作人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社長由社員普選產生,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二、幹部由社長任命之。
第十一條:本社幹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改選之:
一、影響社團利益,並有事實可查者。
二、品德不良,並有行為不良紀錄者。
三、身體健康不良,無法勝任職務者。
四、缺乏熱忱,有礙服務推展者。
第十二條:社團幹部名冊於社長任命後十日內送達中心核備。
第六章 會議
第十三條:社員大會每學年下學期舉辦一次,必要時得由社長、貑社長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四條:社員大會由社長或副社長召集之。
第七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社團活動經費來源如下:
一、徵收社員會費。
二、學聯會補助。
三、學校社團輔導經費補助。
四、社會人士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