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空中大學花蓮學習指導中心社團聯合會組織章程
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
八十九年一月九日修正
壹、總則
一、為強化學生社團之策進與聯繫,特依據教育部於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六日(77)訓字第30754號函所頒「大專院校學生活動中心組織設置要點及說明」成立國立空中大學花蓮學指導中心學生社團聯合會,隸屬於花蓮學習指導中心,以下簡稱本會。
貳、輔導
二、本會輔導老師由中心主任及導師兼任之。
三、本會輔導老師職掌如左:
(一) 負責本中心學生活動之策劃與推動事宜。
(二) 審查本中心學生社團之工作計畫及預算事宜。
參、組織
四、本會會員為中心各社團正、副負責人及社團幹部。
五、本會設:
(一)會長一人,由會員互選產生。
(二)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互選產生。
(三)活動組組長、財務組組長、聯絡組組長、行政組組長各一人,由會長任命之。
(四)顧問若干人,由卸任會長、副會長、社長中遴選,由會長敦聘之。
(五)各組得設副組長若干人,由組長聘任之。
六、本會會長職掌如左:
(一)對外代表學生社團聯合會。
(二)主持本會之工作會報。
(三)召集會議。
(四)推動會務。
(五)聯繫協調及策劃各社團相關服務工作事宜。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七、本會副會長、各組組長之職掌如左:
(一)副會長協助會長綜理各項業務。
(二)活動組組長,推動本會各項活動並向會長負責。
(三)財務組組長,負責本會財務保管、出納及會計報表向會長負責。
(四)聯絡組組長,負責本會會員聯繫及幫助推動會務並向會長負責。
(五)行政組組長,負責本會行政及文書業務並向會長負責。
八、各組副組長之職掌,為協助組長處理各項業務。
九、顧問之職掌,擔任諮詢會務之工作。
肆、任期
十、本會輔導老師之任期,配合中心主任及導師之任期。
十一、本會會長之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伍、會議
十二、本會之工作會報,以每學期舉行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報由會長召集及主持,輔導老師列席指導。
十三、本會工作會報任務如左:
(一)執行學校或中心交付之工作。
(二)籌辦全校或全中心之活動,並協調分配各會員之工作。
(三)協調各社團相關之工作計劃。
(四)推動中心同學服務工作。
陸、經費
十四、經費來源:由學校社團輔導經費補助。
柒、附則
十五、本章程經中心核准後報校本部備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