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空中大學健康家庭研究中心志工守則細項
96.01.27增修
96.02.27修訂一、B.4.
97.01.15修訂一、A.1.;三、1;三、2
98.08.25修訂一、B.7.;修訂二、2;三、4;七;增訂五、5
99.02.23修訂一、B.7.;修訂三、2;修訂三、4;廢止五、5;增訂六之一;修訂七。
101.12.18修訂六之ㄧ、2
102.11.19修訂六之ㄧ
103.05.13修訂一、(一)、2;三、2
104.01.20修訂一、(二)、4刪除;三、4;增訂四、3
104.09.15修訂一、(二)、7;修訂四、3;八
105.08.16修訂
111.11.22修訂五、2;增訂六、6
113.02.20修訂三、4
一、志工值勤服務相關規定
(一)值勤時間:服務分為固定行政值勤與推廣活動服務兩部分
1. 固定行政值勤:中心值班日期依每月排班表訂之。
2. 每天服務時間自上午9:00至下午5:00,時數以八小時計算。
3. 推廣活動服務:依活動內容需要,由中心調整。
(二)值勤服務:
1. 依各類活動配合值勤時間及地點,並應參與事前準備工作。
2. 值勤時,堅守崗位,並保持親切的服務態度。
3. 因故無法到勤時,應於前一日辦理請假、安排代理人並知會中心。
4. 於排定值勤時間後,未知會中心而無故缺席者,視為『曠班』,曠班達5次者,視同退聘。應繳回聘書,次年不再續聘。
5. 如遇特殊事件,以致值勤發生困難時,應主動與中心協調因應。
6. 志工年度值勤、服務總時數,同一年度服務總時數應達72小時。未達者次年得不予續聘。
6-1當年度無志工聘書者,可以補足前一年度之服務時數,以取得志工聘書。(補足前一年度之時數,不得計算於當年度)(增訂105.08.16)
7.於應聘期間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時,得申請暫停值勤,但須於15日前提出,一年內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申請復勤時,亦須於15日前辦理;但因傷病而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8. 於聘期內因故須離開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並清楚交代其所負責事務後,辦理離職手續並退回聘書。
9. 擔任之工作應於規定時間內確實完成(如各項文字或影音記錄等,於活動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需繳交完畢)
二、專業訓練:
1. 於聘任期間,應參加各項訓練活動,加強自我訓練,充實專業知識,增進服務績效。
2. 職訓練內容由中心依活動服務安排課程,研習課程視個人狀況自由叁加,惟個人在訓練時數列入年終考評。
三、參與會議
1. 中心會因應業務需要固定召開會議(如:志工月例會、個案研討會等)或不定期召開小組會議(如:活動籌備會或小組討論會等)。並得由隊長定期召開幹部會議(時間另訂)。
2. 月例會時間於每月第三個星期二下午13:00起至主席宣佈散會為止。惟預訂會期如遇特殊狀得經志工會議決議修改會議時間。志工因故不克出席會議者准予請假,惟應於會前提出。
3. 月會未出席且未請假即視為曠職,全年不得超過 2次,否則次年不予續聘。
4. 志工出席服務年度月會次數至少應達7次。若因代表中心參與公務研習得以請公假。惟因特殊原因經專案陳請中心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亦不得少於6次,否則次年不予續聘。但因病假、喪假、一等親內生病照護,以上檢附證明得有2次不列入請假。(113.02.20修訂)
5. 月會紀錄以輪流擔任為原則(可用任何方式,如抽籤、自願認養等產生)。
四、福利:
1. 志願服務工作為無給職。
2. 志工人員可優先參加中心不定期舉辦之各項活動。
3. 當年度獲頒聘書者,得優先獲得中心之派案,及優先取得志工研習的報名資格。
五、考核與獎勵:
1. 服務態度、服勤時數、團隊精神、品德及工作績效等均列入考核範圍。
2. 工作期間違反各項規定,或違反服勤規則者,得視情節予以口頭告誡、加強輔導、調整工作、開立勸導單或取消其志工資格。(111.11.22修訂)
3. 志工服務滿1年、成績優良,無不良記錄者,得於年底月會中公開表揚並獲頒感謝狀乙張或致贈禮品乙份以表謝意。並得視年度服務績效推薦參加其他單位之公開表揚或鼓勵性活動。
4. 志工服務年資滿1年者,得向中心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1)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應檢附紀錄表(冊)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2)中心於受理前項申請後,經覈實審查其服務績效,於三十日內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六、除名(自除名三日後,聘書即自動作廢)
1. 值班或服務時重大違規。
2. 未經許可,對外以中心名義從事任何活動以謀私利。
3. 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4. 影響中心名譽或團體和諧,情節重大者。
5. 有違專業保密原則且情節重大者。
6. 開立三次勸導單。(111.11.22增訂)
七、志工隊長選任方式
1. 歷年曾任幹部之志工為隊長候選人,由志工會議選任之。
2. 幹部組成採內閣制,由隊長自行徵詢聘任。
八、本守則如有未盡事宜,由全體志工2/3人數出席,經由月會中以增訂方式提出討論,並由月會出席2/3人數表決同意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