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中二次考查
針對學習成效未臻理想同學,採行補救教學及給予二次考查機會:學生期中考試 成績不及格者(30 分以上),學生向面授老師登記,並由面授教師施以補救教學措 施後予以期中二次考查,二次考查成績超過六十分者,以六十分計算,成績未達 六十分者,該科成績就期中二次考查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