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中二次考查方式說明
1. 依據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二條,學生期中考查成績不及格者,學校得辦理補救教學及期中二次考查,二次考查成績超過六十分者,以六十分計算,成績未達六十分者,該科成績就期中二次考查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2. 依據本校108年4月9日107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決議,自108上學期開始實施,期中考試成績未達30分者不得參加期中二次考查。
3. 請於成績公告後10天內自行向面授老師提出申請,採行補救教學及給予二次考查。有關補救教學及二次成績考查內容由各班面授教師(實體面授班、視訊面授班)訂定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