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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屆身心障礙楷模「金鷹獎」選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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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1-03-09
一、 宗旨:
為表揚優秀傑出之身心障礙國民,肯定其優良事蹟及對於社會之特殊貢獻,以促進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相關議題之認識與關注,特設置「金鷹獎」。
二、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三、 協辦單位:
教育部、文化部、勞動部、教育部體育署、各直轄市政府社會局、各縣(市)政府。
四、 候選對象:
中華民國境內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國民。
五、候選標準:
(一)凡候選對象具有下列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之一,足為身心障礙國民楷模者,經推薦得為候選人。
1. 敦品勵行,敬業樂群,對從事社會建設,有特殊表現者。
2. 積極奮進,努力不懈,對提升工作品質,有顯著成果者。
3. 發揮專長,學以致用,對精進專業知能,有卓越成效者。
4. 充實自我,自立自強,對開拓就業領域,有具體績效者。
5. 熱心公益,回饋社會,對促進福利服務,有傑出貢獻者。
(二)5年內未曾獲選身心障礙楷模金鷹獎者;曾獲選而再參選者,須有創新事蹟,舊有事蹟不予計分。
(三)品德操守良好,最近5年內未曾因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或案件尚在法院審理中者。但過失犯、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或符合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但書不予記載各款者,不在此限。
六、推薦方式:
(一)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候選人,或轉知各級雇主團體、事業單位及工會推薦傑出身心障礙勞工,並請將相關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二)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傑出之身心障礙文藝創作者,並請將相關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三)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候選人,或轉知各級學校推薦傑出之身心障礙者,並請將相關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四)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傑出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並請將相關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五)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候選人,或轉知所轄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公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轄區內機關(構)推薦候選人,並請彙整所轄候選人相關資料後,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六)全國性、省級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及本部所屬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得自行推薦候選人,並請將相關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七、推薦作業:
(一) 推薦單位應於111年4月15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前,檢附所推薦候選人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二) 推薦單位推薦候選人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1. 推薦表、檢核表各1份。
2. 候選人生活照2張(4*6格式,請於相片背面具名)。
3. 候選人身分證之正、反面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各1份
4. 以往得獎或傑出成就等相關資料影本1份。
5. 切結書1份及候選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6. 中央勞工、文化、教育、體育等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或各級學校,以推薦1至2名為原則,並應檢附推薦公文(函)。
7. 同一雇主團體、事業單位及工會推薦傑出身心障礙勞工,以推薦1至2名為原則,並應檢附推薦公文(函)。
8. 各級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推薦候選人,應經團體理(董)事會過半數通過,且以推薦1至2名為原則;推薦時並應檢附理(董)事會通過推薦之會議紀錄1份,並應檢附推薦公文(函)。
9. 倘報名資料缺漏上開文件,經由主辦單位電話及電子郵件通知推薦單位,並於報名截止日前完成補件(電子檔請電子郵件至sfaa0455@sfaa.gov.tw;紙本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 推薦單位推薦候選人所送參選資料恕不退還,同時為顧及候選人參選資料之保密性,將於111年12月31日後統一銷毀,請候選人審慎提供參選資料。
八、評選程序:
(一) 初審:
由主辦單位組成「初審小組」,將參選候選人分為勞工組、藝文組(具體育、文化、音樂、藝術..等專長者)、教育組(優秀教職人員)、公益組等4組,每組擇優最多評定20名,總計最多評定80名候選人進入複審。
(二) 複審:
由主辦單位聘請長期關注身心障礙議題之學者專家5至7名組成金鷹獎評審委員會,就初審優良之候選人予以書面審查,最多擇優評定30名候選人參與決審。
(三) 決審:
由主辦單位就複審優良者予以詳細審查,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問,並召開金鷹獎評審委員會議依障礙類別、等級、性別及區域分配衡平性,審慎評選決定當選人10名。
九、頒獎及表揚:
當選人經評定後,主辦單位將以正式公文函知當選人本人及其推薦單位,並擇期舉行表揚典禮(地點、時間另定),獎勵內容為:
獎金新臺幣1萬元整。
金鷹獎座乙座。
金鷹獎章乙枚。
十、其他事項:
相關表格公布於本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站
(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頁面連結
https://ppt.cc/fe6owx
)。
(社會及家庭署官網,頁面連結
https://ppt.cc/fhjzKx
)。
得獎人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或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確實證據者,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已頒發之獎章、獎座及獎金。
為保護參選人個人資料,相關文件應以密件處理。
十一、本案所需經費由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二、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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