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 (四)
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 修(結)業證明書。
-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ㄧ,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 (十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含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 (十四)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二項規定者。
- (十五)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 (十六)
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 (十七)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 (十八)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