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同學你好請搜尋「高雄市社會局--社會工作專職人員數編製說明」一文中有提到範圍,以下對話提供學生參考。
空大行政人員直接去信考選部詢問,內容與回覆如下,提供學生們參考
去信提問摘要:
你好,我對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之四」所規定之「具社工專業背景之專職社會工作相關人員」有疑慮,因在網站查詢到「高雄市社會局--社會工作專職人員數編製說明一之(三)」(如附件)中有提及「社會工作專職人員」的範圍,所以想請教貴方確認其是否符合規定,而社會工作專職人員是否「不包括」從事社會行政工作人員、村(里)幹事、醫事人員(護理師、心理師、復健治療師)、長照人員(照顧管理 專員、個案管理員(師)、居家服務督導員)、照顧服務人員(生活輔導員、保育員、照顧服務員、生活服務員、教保員)、心理衛生人 員(關懷訪視員、個案管理員(師)及教育人員(特教老師)等,以及職務學經歷背景需求為多元專業者。
考選部回復如下:
您好: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規定,有關實習機構資格條件,應聘有專職社會工作師或具社工專業背景之專職社會工作相關人員1名以上,且具備實習制度之下列各類組織:(一)公立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二)經立案之民間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三)經立案之團體(以章程中之宗旨或任務含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相關規定者為主)。(四)公立及私立各大專院校、中學、小學。(五)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其他機構。
二、按實習係學校教育之一環,實習機構能否提供社會工作之專業實習,並符合學校實習課程之內涵,應由學校本於專業審慎評估,至實習機構之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規定,可參照前揭認定標準辦理。若您尚有疑問,請洽本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02-22369188#3145)協助了解。
回復如上,祝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