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煤礦的發現與開採由來已久,尤其以北部的煤藏礦資源最為豐富,早在明代天啟年間(1620年代),西班牙人佔領基隆時期,即已開發當地的煤礦資源。清代以煤礦開採將傷害龍脈為由,從乾隆年間即立碑禁止,不准民間開採。西方工業革命後,對於煤礦的需求大增,尤其歐美國家至中國貿易往來頻繁,對就近補給煤炭的需求有增無減,雖然官方三令五申禁止,但民間私採與交易的行為卻日益猖獗。
樹林地區煤礦資源的開採,根據鶯歌鄉土誌所載大約始於清代同治末年,但並未受到太多重視。日治初期明治33年(1900)臺灣總督府辦理臺灣北部煤田調查報告時,因當時統治基礎尚未穩固,故樹林地區調查結果尚未完備,直至明治45年臺灣總督府再次調查並完成山仔腳煤田調查報告,作為煤礦開發利用之基礎,才有比較明確的輪廓,當時主要礦場有三,分別為山仔腳庄由青木鑛經營之山仔腳炭坑;阿南坑及石灰坑庄由王翼賦經營之阿南坑炭坑;以及陂內坑庄由何清風經營之陂內炭坑。
大正年間後期最大的礦場為位於潭底、彭福由後宮信太郎與柵瀨和太理共同經營的信和炭礦。昭和年間後期主要為山子腳、石灰坑、阿南坑、坡內坑地區的大豐炭礦;山子腳、坡內坑地區的昭和炭礦;以及由中臺商事株式會社所經營阿南坑、石灰坑地區的山子腳鑛業所與坡內坑、潭底地區樹林鑛業所等礦。
戰後主要的礦場為坡內坑、潭底地區台電公司經營的豐林煤礦;坡內坑地區簡掽經營的坡內坑煤礦;山子腳、石灰坑地區杜伯英經營的勝和煤礦(前身為大豐煤礦) ;石灰坑、阿南坑地區由顏滄海經營之山子腳煤礦(後繼為古山煤礦)等,最後收坑的三個礦場分別為坡內坑煤礦(1981)、山子腳煤礦(1983)、勝和煤礦(1984)。

早期人們發現了埋藏在土裡黑色的石頭可以燃燒後,逐漸取代了木材,因外觀很像木炭,故稱為「石灰」,加上戰爭、工業快速成長,煤礦帶動經濟發展,故又稱之為「黑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