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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空中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師評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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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1-05-02
國立空中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師評鑑實施要點
98.10.12本系98學年度上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99.04.27本系98學年度下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99.05.28本校98學年度下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103.03.11本系102學年度下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10.07本校103學年度上學期第1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107.06.11本系106學年度下學期第2次系教評會議通過
107.06.26本校106學年度下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108.11.18本系108學年度上學期第2次系務暨系教評會議通過
108.11.26本校108學年度上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108.11.29本校108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10.12.21本系110學年度上學期第2次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11.01.12本校110學年度上學期第2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11.01.12本校110學年度上學期第2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11.04.26本校110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一、本學系為辦理教師評鑑作業,特依據本校教師評鑑準則,訂定本要點。
二、凡本系編制內服務滿 1 年、具講師以上資格之專任教師,均應依本要點每4 年接受評鑑一次。年資未滿 4 年之教師,及格總分按比例計算。
三、本學系專任教師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予評鑑:
(一)曾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其他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獎項,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認定者。
(三)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學術講座教授,經校教評會認定者。
(四)曾獲頒科技部(原國科會)傑出研究獎者。
(五)
當次評鑑週期內年滿六十三歲以上者。
(六)
於評鑑辦理當學年度已申請退休並獲准者
。
(七)
為本校現任校長者。
四、本學系教師評鑑範圍應包括教師 4 年內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 3 種面向之指標。其指標及其配分依所附國立空中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師評鑑項目及配分表(以下簡稱配分表)之規定。
教師需於評鑑週期內達成本系所訂之各面向低標,且需獲得綜合 3 種面向
指標配分 70 分以上者,始為通過。
五、教師評鑑進行程序:
(一)自評:教師依本要點與配分表進行自評,並提供完整佐證資料後, 提送本系教評會。
(二)初評:本系教評會依評分標準,審查受評鑑教師自評及所提供資料實施系評。
(三)校評:學系初評結果,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
六、教師評鑑未獲通過者,於接受輔導期間應給予以下處分:
(一) 不予晉薪、升等。
(二) 不得於校外兼職、兼課。
(三) 不得申請休假研究。
(四) 不得借調。
前項處分自再評鑑通過後始得解除。
七、應受評鑑教師未依本要點第五點之規定受評者,視為未通過評鑑。
本系專任教師有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如休假研究、借調、出國講學進修、懷孕、生產、育兒或遭遇重大變故等)之不在校情形,致未能受評鑑者, 俟返校服務後由系教評會決議提出受評時間。
八、受評教師未能達成本系訂定之各面向低標或總分未達 70 分者,皆須接受輔導。
輔導人應為教授,以學系主任為當然輔導人,若學系主任非為教授時,經學系主任同意後,受輔導教師得推薦本校教授擔任輔導人。
前項之輔導應以 1 年為期,並由系教評會決定受輔導教師接受追蹤評鑑之最後期限。但必要時,經系教評會同意,輔導期限得延長至多半年。
對受輔導教師追蹤評鑑之結果,經系教評會審議後,提請校教評會核定。若受輔導教師經輔導後仍未能通過評鑑者,不予續聘。
九、本系訂定之評鑑指標及配分表應定期檢視與調整,若施行後,全系受評教師有 2 分之 1 以上高於 85 分時,應於下次評鑑前修正配分表,以免因過於寬鬆致使評鑑未能符應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五條之精神。
十、本要點與所附評鑑指標及配分表之訂定與修正應由系教評會為之,並應提送校教評會、校務會議通過後,始得實施。
本系教師評鑑之實施,依本要點進行,受評教師需填寫評鑑指標及配分表, 並自我檢核得分且應附相關佐證,提交系教評會初審後,送請校教評會複審,以核定結果。若受評教師經核定為不通過而有異議者,得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訴。
十一、
因應重大事件之發生,教師評鑑之通過標準得酌予彈性處理。惟重大事件與彈性處理方式應提校務會議認定。
十二、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議通過,報請校教評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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