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空中大學公共行政學系主任產生辦法
98.10.12本系98學年度上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98.10.16本校98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12.26本系100學年度上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101. 04.17本校100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5.26本系103學年度下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06.26本校103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09.22 本系109學年度上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10.27本校109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空中大學組織規程第三十七條及國立空中大學學術主管產生準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學系系主任以本學系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
第三條 現任系主任任期屆滿前一個月應召開系務會議,產生新系主任,報請校長聘任。
系主任如於任期內有本校「學術主管生準則」第五條之當然解聘事由者,本系應重行改選系主任。
第四條 系主任由本系專任講師以上教師票選。但借調之教師於借調期間無投票權。
除現任系主任外,其餘本學系所有副教授以上教師均為當然候選人。借調之教師
於借調期間不得列為候選人;且歸系滿一年,始具候選人資格。
前項選舉需有合格選舉人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投票。選舉人得自選票中勾選部分或
全數候選人或全不勾選,以得票數最多者當選。如最高票數有票數相同之情形,
應進行第二次投票。
第五條 系主任於任期內出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即依規定辦理新系主任之選舉。其時程
不受第三條之限制。
第六條 系主任任期三年,不得連任。
第七條 系主任請假、出國期間在十天內,得自行推薦本系專任教師代理。超過十天至半年內,
得自行推薦本系副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代理。超過半年以上者,應行改選。
新任主任之聘期應重新起算。
第八條 本系系主任之罷免,依本校「學術主管產生準則」第六條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