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空中大學 樂齡學習社團 組織暨活動實施要點
110.05.12 國立空中大學辦理樂齡大學內部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壹、總則
一、為協助高齡者成功老化,鼓勵高齡學員終身學習,輔導其組成自發性學習社團,主動參與自身學習活動的
規劃與執行,故依據教育部樂齡大學學習社團成立原則,並參考國立空中大學學生社團組織暨活動實施要
點,特訂定本要點。
二、社團社員資格需為國立空中大學(以下稱本校)樂齡大學及樂齡自主學習團體已結業之學員,且具生活自
理能力。
三、社團之督導單位為本校承辦樂齡大學之行政單位,督導老師為本校樂齡大學計畫主持人。
四、社團應聘請本校樂齡大學資深講師1名,擔任社團之指導老師,便於與本校樂齡大學進行溝通協調及行政
事務之聯繫。
五、社團每學期應召開至少1次之社團相關會議,並留存書面資料與照片備查。
六、社團運作與活動內容若有違反成立宗旨、學員之間有商業營利行為、或私自募款,一經檢舉且查證屬實
者,得立即公告解散之。
七、社團得向督導單位申請使用本校軟硬體相關資源,並須遵守本校相關規定或辦法,校方提供免費教室每月
至多4日為限。
八、社團之社員得參與或出席教育部或本校樂齡大學之相關活動或會議。
貳、社團之組織
十、社團督導單位應於社員大會中協助社員聘請指導老師,並由社團指導老師引導社員議定社團組織章程、
管理辦法及學期活動規劃等,其後再由指導老師將會議紀錄、社員及幹部名冊與活動照片等書面資料交
督導單位備查。社團章程應載明下列各項:
1.社團名稱。
2.宗旨。
3.設址。
4.社員資格。
5.社員人數之限制。
6.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7.組織及職掌。
8.社團幹部之產生及罷免程序。
9.社團幹部之任期。
10.社員大會之召開及其程序。
11.社團指導教師之聘請。
12.社費。
13.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參、社團之學習活動類別
十一、社團學習類別如下:
(一)學藝類:以學術研究或技藝研習為主要課程者。
(二)服務類:以學習服務為主要課程者。
(三)體能(育) 類:以體能或體育活動為主要課程者。
(四)康樂類:以康樂或休閒活動為主要課程者。
(五)綜合類:非屬前述四組之綜合性多功能課程者。
肆、社團之活動
十二、社團應於每學年度下學期課程結束後1個月內,召開社員大會選出下學年社團幹部,並參照學校行事曆
擬定學期活動課程計劃,繕造社團幹部名冊及活動計畫表送督導單位備查。
十三、社團舉辦活動或安排課程,如須借用教室或公共場所者,應先提出申請,商得督導單位同意後,方由
督導單位向校方申請借用;變更活動場地或調課時亦同。
十四、社團如需邀請校外人士參加活動,須事先徵得指導老師同意,必要時應報請督導單位核准。
十五、社團如有學年活動計畫表所列計畫外之活動時,必須事先徵得指導老師同意,必要時應報請督導單位
核准。
十六、社團課程或活動成果報告(包括:課程活動名稱、參與人員、時間與地點)應於新學期開課前,彙整
並附活動照片乙份,由指導老師送督導單位備查。
伍、社團之輔導
十七、社團聘請指導老師,應報請督導單位同意,並由督導單位發聘。
十八、督導單位得視實際需要召開社團小組負責人會議或社團幹部研習會。
十九、社團不得對外行文,若需對外行文,須經督導單位核准,並由校方承辦單位發文。
陸、社團之經費
二十、社團所需經費得依實際運作情形向社員收取,惟收費標準須經全體成員同意。
二十一、社團不得對外勸募;非經督導單位核准不得接受校外資助。
二十二、社團負責人應於社員大會召開之前,將一學年經費收支表,報請社團指導老師核備,並於社員大會
公佈以昭公信。
柒、社團之解散
二十三、社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指導老師報請督導單位予以解散,必要時得由督導單位逕予解散:
(一)全學年未舉辦任何活動或未安排任何學習課程者。
(二)社員人數未達章程規定者。
(三)社團有需改善情事,經督導單位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四)違背本要點或學校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
(五)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六)有其他不法事件,情形嚴重者。
捌、附則
二十四、社團之戳章,由社團製作後,拓製印模一份,送督導單位備查。
二十五、本要點經國立空中大學辦理樂齡大學內部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