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空中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102年5月14日本校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年10月27日本校104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12年4月25日本校111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一、本要點依國立空中大學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及國立空中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辦法第七條訂定之。
二、國立空中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中心主任及由中心主任推薦具通識課程相關專長之國立空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六人,經校長同意後組成;必要時,得由中心主任推薦並經校長同意後,增聘校外相關領域副教授以上教師至多二人擔任本會委員。
三、本會由中心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審議本校通識課程教師之下列事項:
(一)新聘資格、等級及聘期之審議。
(二)學年度晉薪之審議。
(三)升等、改聘之審議。
(四)長聘、續聘、不續聘、停聘、解聘及延長服務之審議。
(五)出國講學、研究、進修及休假研究之審議。
(六)其他依法令應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四、本會審議之案件,除違反政府法令及本校規章者應不予審議外,其審議方式如下:
(一)教師升等審議事項: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教師新聘、長聘、不續聘、停聘、解聘審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通過。
(三)其他審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為通過。
五、本會委員視案件性質有迴避事由時,依本校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規定辦理。
六、本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七、本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八、本要點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並報請校教評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