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空中大學通識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108.10.29本校108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 一、
- 為規劃本校通識教育發展及提升通識教育品質,設置通識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二、
- 本會職掌如下:
(一) 研議通識教育主要發展方向。
(二) 推動提升本校通識教育品質事項。
(三) 指導通識教育中心自我評鑑與改善事項。
- 三、
- 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包括:
- (一)
- 校長、副校長、教務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教師會會長及由通識教育中心推薦並經校長同意之本校通識相關領域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四人。
- (二)
- 學生代表一人。
- (三)
- 校外人士代表由校長遴聘具有通識教育專長之校外學者專家二至四人。
- (四)
- 主任委員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 四、
- 本會委員聘期為一年。
- 五、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
- 六、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兼任。
- 七、
- 本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 八、
- 本會會議由校長擔任主席,校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校長代理之,如校長及副校長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相推舉之。
- 九、
-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