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空中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辦法
101年6月26日本校100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102年9月25日臺教社(一)字第1020142123號函核定
104年1月27日本校104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104年11月23日臺教社(一)字第1040161666號函核定修訂第1、5、8條
- 第一條
- 國立空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通識教育,推動大學全人教育之理念,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設置國立空中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國立空中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中心職掌如下:
一、規劃本校暨附設空中專科進修學校通識教育方向。
二、規劃或協調本校相關教學單位開設通識課程。
三、辦理通識教育之自我評鑑與改進等相關事宜。
四、其他通識教育多元化學習活動等相關事宜。
- 第三條
- 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綜理中心事務,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本中心置職員若干人以協助推動通識教育相關業務。
- 第四條
- 本中心得聘請專、兼任教師,擔任通識課程之開設與講授。
- 第五條
- 本中心得設通識教育諮詢委員會,研議通識教育主要發展與課程規劃方向;其設置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 第六條
- 本中心設中心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為原則,以中心主任及本中心專任教師為當然委員,由中心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討論本中心通識課程教學、研究、人事、經費及其它有關事項,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出(列)席。
- 第七條
- 本中心設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中心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延長服務、升等、休假、進修及學術研究等事宜;其設置要點另定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第八條
- 本中心設通識教育課程及教學策劃委員會,負責全校通識課程之規劃與開設等事宜;其設置要點另定之,經本校課程及教學策劃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 第九條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