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本校社科系公告之社會工作與福利行政科社會工作與社會福利實習辦法 1120314)
請詳閱- 國立空中大學社會工作與福利行政科社會工作與社會福利實習辦法 (111下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本中心依據本校社會工作與福利行政科實習辦法 辦理社會工作(福利)實習課程。
★ 報 名 修 課 前 提 醒 :
有意修讀 社工/社福實習課程之學員,請點選網址連結觀看: 『 實 習 前 說 明 會 』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YAn59vbOoQ
★國立空中大學社會工作與福利行政科社會工作與社會福利實習辦法-重 要 提 醒
【 第四條 (申請實習資格)】
申請本系實習課程之學生,應先修習取得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所規定之四十五學分並成績及格者,始得選修實習課程。
【 第六條 (實習機構資格條件) 】
實習機構應聘有專職社會工作師或具社工專業背景之專職社會工作相關人員乙名以上,且具備實習制度之下列各類組織:
一、公立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
二、經立案之民間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
三、經立案之團體(以章程中之宗旨或任務含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相關規定者為主)。
四、公立及私立各大專院校、中學、小學。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其他機構。
【 第七條(實習督導資格條件與督導學生人數限制)】
機構實習督導應具有社會工作師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工師考試應試資格之專業背景社會工作相關人員,且至少應有二年以上之實務工作或教學經驗者。實習學生之隸屬員工禁止擔任其實習機構督導。
每位符合資格之機構實習督導,其督導之學生人數以四名為限。方案實習督導之人數以十五名為限。經審查完成後,由開課中心彙整機構及督導名冊,並發函至各機構。(參照附件六)
【 第九條(實習學生注意事項)】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應由推廣教育中心及各學習指導中心,依照「大專校院推動學生校外實習課程作業參考手冊」規定之教育部每年均委託之「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進行團體保險,費用由修課學生自行負擔。
【 第十條(實習學生繳交作業)】
學生修習本系實習課程應繳交下列作業:
一、實習計畫:學生至機構實習前應繳交實習計畫書(含實習生基本資料),實習開始前應與機構督導討論計畫書內容,修正後計畫書應交實習機構督導、學校督導教師各一份。
二、實習日誌/週誌:實習日誌或週誌應包括實習目標、實習內容、專業成長或理論之應用、實習心得感想及自我評估、問題討論等,每週需按時繳交,由實習機構督導評閱簽名後影印送交學校督導教師。如經學校督導教師同意者,繳交方式得以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三、實習總報告:報告書應於機構實習結束後二週內繳交,並最遲於實習成果發表會後四週內將實習成果冊寄達所屬學習指導中心或推廣教育中心、實習機構督導與學校督導教師(以郵戳日期為憑),檔案格式電子檔、紙本或光碟依開課中心規範為之。無故遲交者酌扣實習成績總分五分。有正當理由者,得視情況酌予延長繳交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二週。(參照附件五、十至十二)
※其他未列之實習條文規定,請參照實習辦法。
★備註
1. 為維護學員修課權益,學員修業期滿後,倘欲報考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者,仍須依考選部公告之考試規則辦理。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https://wwwc.moex.gov.tw/main/ExamLaws/wfrmExamLaws.aspx?kind=3&menu_id=320&laws_id=88
2.有關〔社會工作概論〕、〔社會福利概論〕、〔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等三科1學分課程不可採認為空大社會科學系畢業學分,據(空大社字第1052100258號)105.05.13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