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 務 人 員 轉 職 系 學 分 】經 建 行 政 課 程 表
🔔 此課程表為 經建行政 職系相關學分 修課指南,供學員參考。
本中心每季開設學分課程依當季簡章公告為主。採單科報名,學員可自行選修。
👉 為協助現職公務人員取得第二職系專長,依據「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特別規劃開設「經建行政學分」課程,
培訓現職公務人員獲得相關職系所需之職能,以利日後申請職務調動或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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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廣教育中心課程介紹 : 經濟學 、 貨幣銀行學
課程名稱 |
學分數 |
可採認為國立空中大學畢業學分
*實際採認科目、學分數依各學系規定為準*
|
公共經濟學 |
4 |
經濟學 |
3 |
貨幣銀行學 |
3 |
統計學 |
3 |
行政法 |
3 |
民法 |
3 |
證券交易法 |
3 |
公平交易法 |
2 |
公司法 |
2 |
合計 9 科 |
26 學分 |
#國立空中大學109學年度起抵免辦法新制:
109學年度起取消入學當學年度需辦完學分抵免申請,也就是每學期均可辦理!
#之前學號以106、107、108開頭之空大大學部及專科部學生,若未及辦理學分採認者,自109學年度起即可依本校教務處公告時間辦理採認。
▼考選部 公務人員考試法規相關:
▲各職系科目表: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 、 考試法規
▼銓敘部: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https://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716&Page=6232&Index=1
https://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716&Page=5969&Index=1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六條規定:
第六條 現職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薦任職務職系專長:
一 、具有第五條各款資歷之一。
二 、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其考試類科或職系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
三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科學校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專科學校畢業,其科別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
四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科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其最近十年在專科學校以上學校(含尚未畢業者),曾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二十學分以上;其所修習科目,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普通考試專業科目,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計其學分。但科目相同或類似之學分應合併計算,最高以六學分為限。
五 、曾任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委任第五職等以上、相當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職務或曾任中尉以上軍官滿二年,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
六 、曾任主管機關登記有案,實收資本額及年營業額均達第五條第五款所定標準額二分之一以上之民營事業機構依法委任之經理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長或技術部門、專業部門最高主管滿二年,或同條款所定之民營事業機構依法委任之中級經理人員或技術部門、專業部門之中級主管滿二年,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