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母人員報檢資格:本系畢業認可為相關科系
修正「技能檢定保母人員職類單一級申請檢定資格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技能檢定保母人員職類單一級申請檢定資格基準」
主任委員 王如玄
技能檢定保母人員職類單一級申請檢定資格基準修正規定
一、年滿二十歲之本國國民
二、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完成國民義務教育(民國四十五年以前出生或民國五十九年以前取得國民小學畢業證書者;民國四十六年以後出生或民國六十年以後取得國民中學畢業證書者),並持有下列證明之一者:
1、 民國九十三年以前接受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單位所辦理累計時數至少八十小時托育相關訓練合格,且取得結業證書者。
2、 民國九十三年以前依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取得之甲、乙、丙類訓練證書者。
3、 民國九十四年以後修畢「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核心課程」之保母、教保或保育課程,並領有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書者。該課程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且課程辦理完竣始得發給證明書。
4、 其他領有教育主管機關核定之幼教相關訓練或進修班結業證書者;該項訓練或進修,學分數應不得少於二十學分或時數不得少於三百六十小時。
(二)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科畢業。
1、 學前及其他教育學類:家庭教育與諮商、人類發展與家庭、家政、家政教育、幼兒教育、兒童發展與家庭教育、幼兒與家庭教育、特殊(兒童)教育、家庭教育、幼兒教育師資、幼稚教育師資等所系科。
2、 公共衛生、營養及護理學類:公共衛生、食品營養(科學)、食品營養與保健生技、食品暨保健營養、保健營養(生技)、營養保健科、營養與保健科技、營養(科 學)、醫學營養、營養醫學、食品衛生、營養、護理、臨床護理、社區護理、中西(醫)結合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特)、護理助產合訓、早期療育(與照護)、 健康照護(科學)、醫務健康照護管理、醫護管理、護理管理、護理技術、健康照護(管理)、臨床暨社區護理等所系科。
3、 兒童保育學類:(嬰)幼兒保育(技術)、兒童發展、兒童與家庭、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青少年)兒童福利、兒童福利、幼兒保育、兒童保育等所系科。
4、 社會工作學類:(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社會行政與社會工作、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社會福祉與服務管理、社會工作、社會工作與福利行政、社會科學等所系科。
5、 生活應用科學學類:生活應用與保健、生活(應用)科學、家政、農村家政、農村家事、綜合家政、漁村家事等所系科。 書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