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好,因接獲學系公文告知:
因近日學系接獲實習學生反映其所屬機構表示,如學生發生意外,雖有勞保等保險,但因「不屬於其本職工作」,該機構主管要求仍須依本系實習辦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辦理相關保險,以確實保障學生實習期間之人身安全。
因此學系預定於110下學期期末會議修正實習辦法,將第九條第一項後段有關「具公保、勞保、農保、軍保或其他商業意外保險者,得免投保,但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之文字刪除,並回溯自本年度(111年)第二季社工、社福學分班開始實施。
故同學於日後報名本中心社工實習課程時,必須已自行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額至少新臺幣壹佰萬以上之「意外死亡及殘廢保險」,同時附加「傷害醫療保險」,並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