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業成績優良獎」獎勵內容
一、獎勵項目:
- 每學期學期成績(至少修滿3科8學分)總平均大學部全校前20名學生、專科部全校前3名學生,頒發獎狀乙紙。
- 每學期各中心學期成績(至少修滿3科8學分)總平均大學部第1名學生、專科部第1名學生,頒發獎狀乙紙。
- 每學期各中心各科成績第1名學生(成績達80分者,大學部專科部併計),頒發獎狀乙紙。
備註︰有關畢業生「學業成績優良獎」,請另行參閱學生事務處「畢業典禮」專區。
二、本獎勵每學期由學校逕依學生學期成績及上述標準給獎,學生毋須申請。
三、每學期俟教務處學期成績評量完成後,由學生事務處進行比序並印製獎狀,送請各學習指導中心通知及轉頒得獎學生,以資表揚。
四、各類得獎成績公告,請逕行點選得獎成績公告參閱。
五、獎狀發放時間及聯絡方式,請逕行點選獎狀發放參閱。
六、本校學生若變更通訊方式,而未逕行或主動向校方申請異動原登錄於學校之資料,則中心將無法與同學取得聯繫、轉發獎狀。故凡學期成績達到公告分數者,不論是否接獲校方通知,請主動聯絡所屬學習指導中心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