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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社會工作實習課程成果報告相關檔案
依據「社會工作與社會福利實習辦法」第五條(實習作業流程)規定,實習學生應分別完成社會工作(福利)實習各200小時以上及學校督導課程,學校團體督導上課缺席時數未超過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成績及格者,始得申請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證明、實習學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