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空中大學社會工作與福利行政科 社會工作實習
本中心依據本校社會工作與福利行政科實習辦法 辦理社會工作實習課程
ㄧ 、請點選連結並詳閱
1. 『 社會工作與福利行政科 科官網連結 』
科官網資訊含: 科公告、科法規、社工師考試法規、實習注意事項、Q&A問與答
2. 『 實 習 前 說 明 會 』影片
二、本校社福科社會工作與福利實習辦法-重要提醒
【 第四條 (申請實習資格)】
申請本科實習課程之學生,除應具備高中職(含同等學力)以上學歷外,應先修習取得考選部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所規定之四十五學分並成績及格者,始得選修本科實習課
程。修讀本校社會工作課程較多學分數者,優先取得申請實習資格。
前項考試規則如有更動者,應以最新規定為主。但更動前已完成修習四十五學分者,仍得選修本科
實習課程。
為免學生於修習實習學分後仍無法取得考試資格,依「社會工作師法」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
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相關規定,具有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之情事者,不得選修本科實習課程。
因未揭露不得充任之情事而取得實習學分者,應撤銷其學分證明並公告之。
在原機構實習的學生,實習項目不得與原職務相同。機構督導不得與實習生有職務隸屬、配偶或三
親等內之關係。
【 第七條 (實習機構資格條件) 】
實習機構及督導須符合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
地工作認定標準」以及本實習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實習學生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選擇實習機構,如因未符
前項規定以致無法取得學分證明者,應自行負責。
考選部認定標準-相關條文連結→
https://wwwc.moex.gov.tw/main/exam/wFrmPropertyDetail.aspx?m=6034&c=112030
【第九條(實習學生注意事項)】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應依照「大專校院推動學生校外實習課程作業參考手冊」規定之教育部每年均委託之
「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投保團體保險。
因故未能依前項規定統一投保者,實習學生應於實習前自行投保,並提供證明。投保項目與額度應不少於
前項共同供應契約內容。
【 第十條(實習學生繳交作業)】
學生修習本科實習課程應繳交下列作業:
(一) 實習計畫:學生至機構實習前應繳交實習計畫書(含實習生基本資料),實習開始前應與機構督導討論
計畫書內容,修正後計畫書應交實習機構督導、學校督導教師各一份。
(二) 實習日誌/週誌:實習日誌或週誌應包括實習目標、實習內容、專業成長或理論之應用、實習心得感想及
自我評估、問題討論等,每週需按時繳交,由實習機構督導評閱簽名後影印送交學校督導教師。如經學校
督導教師同意者,繳交方式得以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三) 實習總報告:報告書應於機構實習結束後二週內繳交,並最遲於實習成果發表會後四週內將實習成果冊寄
達所屬學習指導中心或推廣教育中心、實習機構督導與學校督導教師(以郵戳日期為憑)。無故遲交者酌
扣實習成績總分五分。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者,得視情況酌予延長繳交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
超過二週。
前項檔案資料,應由各開課中心儲存電子檔案保留至少五年,以供本科查核實習成果。
※ 其他相關實習辦法條文規定,請參照本校社福科實習辦法。
三、【 實習團體保險 】
依據本校社福科 實習辦法 第九條: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應依照「大專校院推動學生校外實習課程作業參考手冊」規定之教育部每年均委託之「大專
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投保團體保險。
因故未能依前項規定統一投保者,實習學生應於實習前自行投保,並提供證明。投保項目與額度應不少於前項共
同供應契約內容。
※ 本中心將統一辦理符合身分者之 社會工作實習課程 學生團保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