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網頁需要支援 JavaScript 才能正確運行請先至你的瀏覽器設定中開啟 JavaScript
公告說明: 一、商學系採計上開其他學系(科)所開設科目之總學分數最高上限為30學分。(自110學年度起商學系採計其他學系(科)所開設科目之總學分數最高上限為25學分)。 二、自106學年度上學期開始,管理與資訊學系管理類(企業管理類、財務管理類及綜合管理類)課程商學系皆予採計,但「科技管理概論」、「資訊管理導論」、「企業倫理」於106上採計至109上,自109下開始不採計。
備註:本公告於109年10月16日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