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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9學年度上學期起
學生平時成績(30%)分別為:
(一)第一次平時成績(10%)。
(二)第二次平時成績(10%)。
(三)第三次平時成績(10%)。
第一、二次平時成績為作業成績,第三次平時成績由面授教師依據學生之學習參與(含面授到課率)評定之。